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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利政策

股利政策:

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,應提撥3%-12%為員工酬勞,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發放,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;上開獲利數額,並得提撥不高於3%為董監事酬勞以現金發放之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,得不再提列。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,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,應提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。

本公司股利政策,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、考量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,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,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,以公司當年度盈餘可分配數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利,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,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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